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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單之身故保險金怎麼賠?--保險業務員可能也搞不懂的投資型保單!!

    投資型保單對一般人確實是相當複雜的一種保單,除了有萬能壽險、變額壽險,還有變額萬能壽險,除此之外,還有年金險,還有身故保證給付、全委、月配...,著實讓人眼花撩亂。

    買保險,最重要的時候,當然是發生給付事故的時候。雖然投資型保單常常被誤導成投資型的平台(老實說,保險公司就是這樣教),但是,保障才是保單最根本的功能。

    最近,同事分享了一個案例:投資型保單乙(B)型,保額1000萬,帳戶價值100萬,則當被保險人身故時,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可以領到多少錢?

    A:因為是乙(B)型,所以是保額1000萬+帳戶價值100萬=1100萬元。

    B:可是我的客戶也是乙(B)型,可是他是賠1000萬,帳戶價值100萬算遺產,由法定繼承人領。

    C:投資型的帳戶價值,不是要計入遺產嗎?應該要由法定繼承人來領來對啊!

    勞瑞:....

 

    首先,投資型保單的帳戶價值,確實要計入遺產,但,這是依據"實質課稅原則",目的是要課徵"遺產稅",但與身故保險金的給付無關,這一點,絕大部份的人都搞不清楚。計入遺產、計入遺產課稅及身故保險金給付,是三種不同的狀況。計入遺產,是確定繼承人可分配的遺產範圍計入遺產課稅是國稅局為了公平課稅,而依實質課稅原則列出的應課稅的遺產價值身故保險金則是保險公司應依保單條款給付保險金給受益人

    那麼,為什麼會有兩種完全不同的給付狀況呢?

    保險給付很簡單!就是依條款規定給付!

    其實投資型保單有很多種類型,大家可以參考下圖來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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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連結  保險e聊站 https://today.line.me/tw/v2/article/DWMKLm?imageSlideIndex=0)

    我們在一開始提到的身故保險金,理論上只在"壽險"型會發生,可是,就上圖三種分類狀況,還會有不同的組合,有機會勞瑞再另外分享,今天就單純解釋甲(A)、乙(B)型的不同。

    投資型保單身故保險金的設計,在甲(A)型,就是"保額 VS 帳戶價值"擇高者給付,乙(B)型就是"保額 + 帳戶價值"給付。但是,無論怎麼付,國稅局都會基於實質課稅原則,而將帳戶價值的部份,計入遺產稅的課稅範圍。那麼,一開始的例子中,怎麼會發生同樣是乙(B)型,但是給付對象不同的情形呢?所以,我們來看看條款...

    我們由下列某保險公司的投資型保單條款為例:

以下這個是早期的條款,其中規定,乙型者就是按保險金與保單帳戶價值之和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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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這個是後來新的投資型保單條款,我們先看一下,條款規定,身故是按"保險金額"來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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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再回到名詞定義來看,新的條款改為用反向說明的方式,並且把帳戶價值的計算時點,明確地寫在條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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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咦?那就條款而言,甲(A)型與乙(B)型的給付條件,基本上還是沒有變啊!那為什麼會有列入遺產分配的情形呢?

    正確的答案就是:A同事是正確的!乙(B)型投資型保單,就是把保額+帳戶價值都給指定身故受益人。

    那麼為何B同事會有不同的說法?經過B同事把該個案找出來,發現該商品是年金型商品,但是因為投保時客戶有指定身故受益人,於是解讀錯誤。我們特別說明一下,一般的年金險都沒有身故給付,所以保單價值一律都是要保人的資產,年金險指定的身故受益人,年金保證給付期內,那些保證年金的受益人。哈哈!99%的人已經亂了。反正,B同事就是搞錯商品了。

    至於C同事說的,帳戶價值要由繼承人來領,這個論點,本來就是錯的,他把納入遺產課稅,誤會成要由繼承人來領保險金了。

    勞瑞要提醒大家,保險給付就是依照條款規定,未依保單條款給付,會損及受益人的受益權,當事人可以依民法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或損害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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